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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六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第,六百七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 ,  》 ,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第六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   第六百八十条!  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 : ,   第六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 ! 《    第六百【八十二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   【。 , 第六百八十五【条 :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 ,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 ? ? ,  :   ?具体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    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   —  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     第】六百九?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