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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六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第六—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 :。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 , , , 第:六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     第六百】八十条  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  第六百八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 ? ?。。。  :  第六《。百八十二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 ,    —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 ,    《第六:百八十五条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    》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 【  :   具体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 ,     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 ,。    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     第【六,百,九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