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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六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 ,第六:。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    【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     第六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     !第六百八十条  】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 :  《   第六百八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 《     —第六百?八十二条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 ,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 《。     第—六百:八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 ,     】第六百八十五—。条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 ,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 》 ,。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     第六!百八:十七条 《 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 —     【具体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   【。  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    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     第【六百九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