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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六百七《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进行司法协【助,有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适用该条约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无相应条约】规,定的,?按照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 【    《 第六?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与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    【 第六?百七十八《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   —  第六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 ?    第六百八十!条  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 】   ?  第六《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外进【行司法协助,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外国—提供司?法协助和办理司【法协助?事务依照《国际条约规定—,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也可以按照请求】方的要?。求,适用请求书中所【示的程序《 《。    》 ,第,六百八十二条 【 外:国有关机关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中国法律的【,应当不予协助;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应当!予以退回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说明】理,由 【 ,   ?第六百八十》三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依照—国际条?。约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执行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依照职责分】工办理司《法协助事务 【 《  :。  第六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与有关国家相互】提供司法协助,【应当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联系途径!或者外交途径—进行 《 , ,     第六百!八十五条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司法协【助的中方中央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与:有,关国家对应》的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及其!他材料 !    有关司【法协助条约规定其】他机关为中》方中央机关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方中央机关联【系和转递司法协【助文件 】     》。第六百八十六条  !其他机关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办理司法协助—的,应?当通过其最高—主管:机关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系 ! 《  :  第六百八十七】条  对尚未与【。我国缔结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相互】。之间需要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根据互惠原—则,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也》。可以按照惯例进行 !    】。 ,具体程序参照本章规!。定 《    —。 第六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缉捕》人犯、?查,询资料的,由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    第六百【八,十九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第【六百九十条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可以视情况就双方!之,间办案过《程中的具体事务作出!安,排,:开,展友:好往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