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
》。 第六百六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
,
《 :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
,
:
!。(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
《 》 : ,(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 》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
— , ? (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
: ,。 (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
? 《 ?(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
【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六百六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
?
《 ,第六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强制医《疗,。机构审查,并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审查、《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
! 第六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