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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   第《六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六!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 :    第六—。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   》      (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       】  (?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     》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   【   ?   ?。(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    】  :   (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 , ?      —   (《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 :    《    《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六百六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 ,第六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强制【医,疗机构审查,并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审查、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 ?    — 第六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