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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 ! 》    《 第六?百,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  第六百六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交付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交?付执行机关未及时】交付执?。行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材料转交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收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在二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反馈负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的—。。人,。民,检察院 《    】 第六百六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强,。制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应当收治而拒】绝收治的; 【   —      (【二)收治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手续不】完备的;《 :。。  》     》  :(三)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实施—必要的医疗的; ! : :。        (!四)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被【强制医疗的人,违】反规定对被强制医疗!的人:使用械具、约束【措施,以及》其他侵犯被强制【。医,疗的人合法权利的;! ? :   ? ,     (五【)没:有依照规定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的;》  【。       【(六)对于被强制医!疗的人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没有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请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的; 【。     》  :  (七)对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申:请没有及时进行审】查处理,或》。者没:。有,及时转送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的;  !       (】八)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后,,,不立即办理解—除手续的;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对强制?。医疗机构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六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并【及时审?查处理对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要求回复《处理结果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 —    《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审查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认为原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成立的,可以直【。接将审查结果答【复申诉人;认—为原决定可能—错,误,需要复查的,】应当移送《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 【 ?    第六—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收,。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解除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转【交强制医疗机—。构审查,并监督【强制医?。疗机构是否》及时审?查、:审查处理活动是【否合:法 —     第—六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