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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 ,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五十一条—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 ,    》   ?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