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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三十四条 【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     》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 :。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第六!百四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四条 》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五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