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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第六百五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第》六百五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四条— ,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