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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第六—百,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 第六?百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