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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  第六《百三十七《。条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第六》百四十?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六百四十八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 ,   ?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