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
!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被告人是《否被立即释放发【。现被告人没有—被立即释放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或者!看守所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三十五》条,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
》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必【要时,?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在执行》前向公诉部》门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公诉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由检察人员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六百三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
:
!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九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五》十三条、第六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第六《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的交付《执,行活动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交付执行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在判决、裁定生【效十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的;?
,
《
》 (二)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公安—机关、看守所—自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三十日?以内,没有将成年】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或者没有将未成年】罪犯:送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
【
》 : : : (三)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而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及】时将罪犯收押送交公!安机关,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的;!
《
— , : ,(,四)公安机关—对,需,要,收押执行刑》罚但下落不明的【罪犯:,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没有及】时抓捕、通缉的;】
,。
】 (五【)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或者:对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的;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在:收押罪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一)对公安机关、看!守所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
】 , : 《 (二)没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而】收押的?;
—。。
— ?(三)收押》罪犯:与收押凭证不—符的:;
! 》 (四)收押依【法不应当关押的【罪犯的;
【。
》 : (五—)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情形!
?
《 ,。 对监狱依法应当!收,。监执行?而拒绝收押罪犯的】,送交执行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建议承担监!督该监狱职责—的人:民检察?院向监狱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在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 , , (六?),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或【者,。未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七:)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 (:八)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九)!。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
《 《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 《。 ,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 ? 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
,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第六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 , 第六百四十八条 !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
? 第六百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第六】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 ?检察人员审查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
,
!第六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四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六?。百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对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的人》员没:有按期?。释,放,:。对被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而不交!付,对主《刑执行完毕仍然需要!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应当交付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而不交付《,或者对服刑期未】满又:无合法释放根—据的罪犯予以释【。。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执行?不当,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执行活动中—。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五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没有依?法接收?交付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的,。。;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有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的;
—
:
》 (五)】。。。缓,刑、假?释罪犯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没有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
— (!六,)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
!
:
》 (七】)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没】有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
? 》。 (八)对社区!矫正人员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 (九)其他违【法情:形
: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罪犯没—有依法、及》时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的执行刑期计算错误!,或者有权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对!依法应当收监执【。行的罪犯《没有及时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六十条 —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的?交付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活动中违法!行为的监《。督,参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