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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 【     】。第六百?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对留所服刑》罪犯执行《。刑罚等执法活动实】行监督 《   【  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一):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的;《。  【       (二!)监管?人员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帮【助,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的; 】 》      —  (三《)违法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或者禁闭的; 【   【 ,。   ?  (四)没—有,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的;】  【   ?    (》五)违?反,规定同意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讯问的《;   !。      (六】)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其他:申请、申诉、—控告、举报,—不及:时转交、转》告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办案机关的; ! :       !  (七)应当安】。排辩护律师依法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没?有安:排的;? , 《       【 , (八)违法安排辩!护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    《 ,(九)?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予—。以监听的; — :     【   ? (十)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的; 《 ?     》    (二)【将未成年罪犯留【所,执行刑罚的; 】 ?   ?     》 ,(三)将《留,所服刑罪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押、混管、混教的】;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三十二条  对【于看守?所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检察】人员:可以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看守所在七日以内】未予以纠正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副本?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 《 ,  :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十,五,日后,?看守:所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并建!议其督促看》守所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