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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第六百一十八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    —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 ?  :      —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      】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 ,    《 ,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  : ,    《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 ,   ?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     》 , ,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七)其他方》。式 《 ,。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       【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     》。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 》   ?  :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   【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   《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  :(五)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      】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   》 ,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