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第六百一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
—。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
【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
— :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
!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
:
】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
— ,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
— ?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 :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七)其》他方式
《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
,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 【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
【 ? :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
:
—。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
, :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
】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 :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
—第六百二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
—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五:),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
—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
: ,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百【二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