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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 ,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 ?    《 第六百一十六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    《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     》   ?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    《 ,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     【。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第六百二十】条 :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 ?      —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       【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   ?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  :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     》    (》。七,)其他方式 【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   —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六百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     》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      】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   —   ?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 :  ?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  —   ?。   ?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     》。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 ,。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    《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   ?。      (【五)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 ?      —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第六【百二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  :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