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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 《。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   第六百—一十五?条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一十六—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     —第六百一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     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 ,       【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     【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 :。 ,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 ,  :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     —   ?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       【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 , ,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七)其他《。方式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 ,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 《      —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    《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      】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       【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  《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 (五)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   ?   ?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  —  :。。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 《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六百二!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