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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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第六百一十五条 ! 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负责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
《
— :。第,六百一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
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第六百一【十七条 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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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百一十》八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
第六!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书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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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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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或者逃!跑等的可能性已被排!除的;
》
,
— (四)】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
》
》 : 《(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
— (六)羁】押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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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更—为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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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
:
《 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
— ,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
:
!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
,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
!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
》。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
:
?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
?
? , (七)!其他方式
!。
: 第六》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向有关办【案机关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应当要—求有关?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本院有—关办案机关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建议的,应当要】求其:说明理由和依—据,
【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办?案,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具体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
【第六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或者收到决定书】、裁定书后十—日以内通《知,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或者案件管理】。部,门以及看《守所:
—
:
: ? 《(一)?批,准或者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
》
《。
, :。 : (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
—
】 (四)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
! , (五)】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
】
! (六)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案件?,或者将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
:
《
》 : (七)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
》
?
: 第六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看守所的羁押期限】管理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未及时督—促办案机关办理换押!手续的?。;
! , 》(二)未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届满:。前七:日以内?向办案?机关发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通知书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没有立即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
! 【 (:。四,。)收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申诉、控!告后,没有及时【转送有关办案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
!
》 【 (五)《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羁押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二)?。决,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 》(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执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一【)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阶段【未按规定办理—换押手续的》;
! (【二)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或者发回重审的!;
】 , ? (三)决定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改,变管辖、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对被告】人进行精神病鉴定,!没有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和看守所的】;
—
【 (四)》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对,异地羁押的案件,】发现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应当通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依法向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
》 第六百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有关办案机关未【回复意?见或者继续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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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对《于造成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第六?百二十八条 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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