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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 《     第【五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第五?百,八十:三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    —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    《。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       !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      】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   ?。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   ?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    》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  ?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  《。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 ,。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 ?    第五—。百九: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  》   第五百九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        】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      —  :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  :     》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     —。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 :   》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       】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        】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五《百九十二条 —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   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五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 ,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