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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    】 第五百八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     第—五百八十三条—  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 《    《 ,人民检察《院通过受理》。申诉、审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活动《,监督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  【   第《五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     !    (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  》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      —  :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错误的—;,。 ,     !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  :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承办【人员应当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  :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五百?八十:八条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    》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     】第五百九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 , :      —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     】 ,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   ?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   ?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 :    《  :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    《   ? ,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        !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不再立案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    《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 【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 :   《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 《。 ,   ?第五百九十七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五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由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参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  :   第六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