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建标库

第四节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

    第四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