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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 第四百七十二条 !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 《    《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 , ,。    《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 , , ,   ?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   第四》百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侦查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 (一)提出上诉】的;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   —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