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建标库

第三节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侦查。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一)提出上诉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