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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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 ?。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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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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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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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四条 —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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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七十五条 【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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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六条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侦查
!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 ? : (一)提出—上,诉,的;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 ,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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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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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 :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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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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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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