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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 ,    《 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  —  :。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 第四百《七十六条 》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侦查 【 ,     】。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    【     (—一)提出上诉的; !     !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 《     》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  :  : 第:四百七?十九条 《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第四百】八十:条,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