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席第二—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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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二》。条 对《。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公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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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三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的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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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支持抗】诉或者听取上诉【意见,对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纠正意见;
】
》 , 》 (二《)维护原《审人民法院》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建议法【庭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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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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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制作笔录;
】
》 《 (五)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抗《。诉和上诉案件,与】第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取下级人民检!察院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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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第四百七十五!条 检察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审?查原审案《卷材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审查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量刑是否适—当,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并?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或者—上诉人的上诉—书,了解抗诉—或者上诉的理由【。是否正确《、充分,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庭—审准备工作
】
【第四百七十六条 】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讯问原审—被告人,必要时可以!补充收集证据、【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需要—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的,可以要求原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首?、立功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材料和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管辖》规定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也!。。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发【现遗漏罪行或者【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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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下,。列原审被告人—,应当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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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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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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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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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 】(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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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必要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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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 :。。 , , (》。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 , : 》(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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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
? ? 第四百七》十八条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拟写】答辩提纲《,并制作出庭意见】
! 第:四,百七:十九条 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应:当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量刑等!方面的问题,围【绕抗:诉或者上诉理—由,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出示和宣》读证据,并提出【意见和进行辩—论,。
】 第四百八十条 ! 需要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期间?已移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的,《出庭的检察人员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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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第二审法庭中—需要:移送: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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