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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 》    》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  :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 :     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     —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 !   《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   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 ,  :  第四《百七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