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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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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二!)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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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犯罪?嫌疑: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办案人员认【为可以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按?照提:起公诉的审批程【序报请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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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应》当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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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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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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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六!十七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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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相对集中提起【公诉:,建议人民法院【相对集中审理—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是:否询问证人》、鉴定人,》是否需要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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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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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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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七》十一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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