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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  ?。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   ?。   (二)讯问被!告人; 《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 第四百三十七条 !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   《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第!四百三十八条 【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第四】百五十六《。条 :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七条 【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