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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 :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第四百—二十八条《 ,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 ,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 (:。二):讯问被告人;—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第四【百三十七条 —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第四百】四十:九,条 :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  》。 ,  :第四百五十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五》十六条? ,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     第四百六!十一:条 :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