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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四百二《十七条 《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三:十一条 《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二)】讯问被告人; !  《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   ?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 ,  第?四百三?十七条?。 ,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第—四百四?十四条?。 ,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     》。。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