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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四百二十七条 】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第四百三十二条 】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     》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二)】。讯问被告人;— , ?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 ,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 :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 ,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