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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 (二)讯问被告人!; 《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三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    》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第四百六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