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第四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第四百三十条【 ,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 (?二)讯问被告—人;: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 第四?百三十五条 —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
,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第四百三【十九条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
,。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 第四百四十三】条,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
,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五十六条 —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第四百五十七条 】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
,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 ,第四百六十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