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十—二章 《 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 【     第—四百二十六条—  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 】 ,   《  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 第四百二十七【条  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参照本《规则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     接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查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第?四百二十《八条  公诉—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      !   (一)进【一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 ? ,  《       【(二)深入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政策?问题; —。       !  (三)充实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  】       【(四)拟定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和宣?读、出示、》播放:证据的计划》并制定质《。证方案; 》    】。     》(五)对可能—出现证据合法性争议!的,拟定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提纲并【准备相关材》料;: , , :。       】  (六)拟—定公诉意见,—准备辩论提纲; ! 《        (!七)需要《对出庭?证,人等的保护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或者配合《做好工作的,做【好,相关准备 !     》第,四百: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收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证:人等:送交的反映》证据系非法取得的】书面材料的》,应当进行》审查对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已经提—出并经查证不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并按照—查,证的情况做好—庭,。审,准备:对于新的材料—或者线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必要】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 ,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 :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     第—四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需要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的—,,可以申?请法庭出示、宣【读、播放 !     人民检】察院基于出庭准备】和庭审举证工作【的需要?,,可以至迟在人民【法,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取,回有关案卷材料和证!据 ?     取!回案卷材料和—证据后?,辩护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允许辩护律!师在: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 【     —  :  (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 】       】 , (二)讯》问被告人;》 》    《     》(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 《  《    《。   ?(四)申请法庭【。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播放: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    —。   ?  (五)》对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 】  —       (】六,。),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 ,       【  (?七)对法庭审理【案件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记明笔录; !    【     (八【。)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     第四百三!十,五条 ? 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出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者罪轻的证—据 ?     定!罪证:据与量刑证据需【要分开的,应当【分别出示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 《     】。  :  (一)》被,告,。人的身份; !  ?    《   (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       !  :(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 》   —     》 (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 》    】  :   (《五):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 【      —  :(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 , :        】 (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 —      】   (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 !。 《         !(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  第四百三十七】条  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 ?        】。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 :  :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     】  :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    】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    【 第四百《三十八条  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 《 :    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   《  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 :    — 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 , ?    第四百【三十九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 : ,。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 第:四百四十条》。  公诉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     公】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不得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可:以申请法庭》重新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申请重?新鉴定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 ,。   —  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公诉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  《。   第四百四十】一条  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作】证,,,且可以强制其到庭】的,公诉《人应当建议人—民法院强制证—人到庭作证和—接受质证 》    】 ,第四百四十二条  !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可以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陈述【,也可以直》接发问 《 》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  发问应当采取】。一问一答形式,提问!应当简?洁、清楚 】  ?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 ,    询》问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  第四《百四十三《条 : 必要时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或者建!议法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 ,     —第四百?。四十四条  对【。。。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以?及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 《 ,  : , ,第四百四十》五条: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  《   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意见 】     第—四百四十六》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庭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根据》讯问笔录《、羁押记录》、,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看守管教人员!的谈话记《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讯问过?程合法性的说—明等,对庭前讯问】被告人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可?以要求法庭播放【讯问录音、录像,】必要时可以申—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     》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其他证【据的情?形,:需,要进行法庭调查的,!公诉人?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 : ,  ?  :。 公诉人不能—。当庭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或者—延,期审理 《 ?     —在法庭审理期—间,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 ?  —  : 第四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后,法庭仍有疑问的!。,可以建议法庭【休庭,由人民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到场 — , 《  :  第四百四十八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以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     第【四百五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或者!人民法院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三日!以内移交没》有上述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  《。。   第四百五十】。一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四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庭审出示、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出示、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  第四百五十【三条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同被告人、辩护】人进行辩论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 ! : ,。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与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意见不一致的,】。公诉人应当认真听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阐:明自己的意见和【理由 】。。  :  第四百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的,—公诉人应当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 —  :  第四百五十【五条 ?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 ,    《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    《  :  (?二)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 《。   —      —(,三)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 :  ?       (四!)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 — ,      —   (五)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   【。      (六】)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 : ? , ,       (七!)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 【 ,。       【 (八?。),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 《 ,  :。   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    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 —  ?。   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 ? ,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 :   ? ,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 】  :   第四百—五十八?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     —。第四百五十九条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   】      (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 《         !(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      【   (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     》   (《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        ! (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 :   ?     (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 】 ?   《  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 ?    》 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 ,     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 【    》 第四百六十—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有关理】由,并作出是—否补充侦查、补充】。起诉、追加》起诉或者变更—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     第【四百六?十一条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     第四!百六十?。二条  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制作出庭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 【   ?。 第四百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庭向人民法【院,。移交取回的案—卷材料和证据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公!诉人应?当与审判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无法当庭移交【的,应当在休庭后】三日:以内移交 】    》 第四百《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 :  《       (一!)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        ! (二)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       (】三)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对依法不移!送的,应当随—。案,移送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由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     【。    (四)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的,参照【本规则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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