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不!起诉:
【
《。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 第四百【零二条 《 公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四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
? 第《四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
》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
— —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
】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
,
— ,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
?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
!第四百零五条 【 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 第四百零七条 !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
第【四百零八《条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
? 《。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被不【起,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分,】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及】羁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当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
!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
【
!(三)案件》事实:,,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的事?实以及作《。。为不起诉决》定根据的事实;
!
】 (四)【不起诉?的法律?。根,据和:理由,写明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
—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
】 : (六)有关—告知:事项
! 第四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
— 第四百一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处理】,参照本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四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或者【。执行查封、扣—。押、:。。冻结决定的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
第四【百一:十二条 》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的—活动:应当记录在案
【
?
》 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 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
》 第?四百:一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
》 第四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 第四百《一十六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提请复核!的意见?书后,应当交由公】诉部门办理公诉【部门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公诉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后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制作复核【决定书?。送交提请复核的公】安机关?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核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
】 第四百》一十七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
: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第》四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 第四百一十—九条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
!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 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公诉部门办理
!
:
《。 :第四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复查,将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依据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
》 第四百二十一!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立案复查被》不起诉人《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
】
【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复查后【应当提出复查—意见:,认:。为应当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认》为应当?变更不起诉决定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认》为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复查决定书中—应当写明《复查认定的事实【,,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
:。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撤销不起诉》决定或者《变更不起诉的事实】或者法律根据—的,,应当同时将—复查决定书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和本院有关部】。门
》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公诉【部门:提起公诉
》。
— ?。第四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应当在立案!三个月以《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第四百《。二十三?条 ?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
【
—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
第四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