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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    — 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第—三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 《   ?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