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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     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   ?第三百一《十九条 《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  :。   第三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第!三百二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   —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 ,。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百二十六》条 :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