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 ,。 《    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     第—三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 ,    《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三百二十二条 【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     》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三百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三百二】十六条 《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