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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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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一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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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该案件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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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一十八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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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一十九】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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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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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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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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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并重《新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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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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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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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如果需要改变原【决定,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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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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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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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二十六条!。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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