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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 》 ,   第三百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 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 ? ,   ?  第三《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     第!三百:三十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派员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按照本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 :。    】 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 ,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视频讯问通过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笔录附—卷,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字等工作【 》     》因交通、通讯不【便等原?。因,不能《。当面讯问或者—。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拟定讯!问提纲,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讯问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  : 第:三百:。三十三条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将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查逮捕? , :     第三!百,三十八条 》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   第《三百三十九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 ,     第三】百四:十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 ,  报请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 【    第》三百四十一条—  :需要: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许可,在获得许【可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 【  》   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  :   第三百四十】。五,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 ? ,     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  第?三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