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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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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二【十七条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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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林业等派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 第三百二十【八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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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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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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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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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条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本院侦】查监督部门派员【介入侦查,参加案件!讨,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报经》检察长批准》,,派员介入侦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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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一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符合本规则【第三百?零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按照本规则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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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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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当面讯问,也!可以通过视》频讯问?通过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笔录附!卷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做好提《。押、讯?问笔录核《对、签字等工作
】
— 因交通、通】讯不便等原因,【不,能当面讯问》或者视频讯问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拟定讯问提纲—,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进行讯问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讯问!笔录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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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三十二?条, 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拟不!讯问: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因交通不便》等原因不能及时【送达的,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回收意见书,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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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三十三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 第三百三【十,四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将不予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同时书面说明不【予逮捕的理由—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
第三百】三十六条 》 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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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七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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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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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百三十【。八条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 , 第三百三—十九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予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但是必须!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审【。查,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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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条 : 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 ? 报:请工作由公诉部【门负责?
— 《第三百四《十一条 《 需要逮捕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报请】许可,?在获得许《可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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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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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三条【 ,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七?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侦查监督部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十五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 , 第三》百四十四《条 :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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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百,。。四十五条 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移交侦查部》门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 ? 第三百四十六【条 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如果建议不被采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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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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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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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撤销逮捕决【定,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同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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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前款规《定被释放《或者被变《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移送审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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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又发现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
】 第三百五】十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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