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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搜 !查 ? —。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  】 , , 第二百二十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检察长批准!,检察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工,作地点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 进:。行搜查,应当向【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出示搜查【证 ?  》   搜查证由检】。。察长签发 —  》。 ,  第?。二百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在搜—查前,应当了解【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现【场及周围环境,确定!搜查的范围》和重点?,明确搜查人员的】分工和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三条  搜】查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可以有司法警!察参加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参加或者邀】请当:地公安机关》、有关单位协助进行! , , 《 ,   执《行搜查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 第二百二十四条】 ,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        ! (一)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 !  — ,      —(二)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 ,     【    (三)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    《  (四)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    【     (五【)其:他紧急情况 !     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检察长报告,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     第二!百二十五《条 :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说明阻碍》搜查、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 ,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     第二百!二十六条  搜【查时,如果遇—到阻碍,《可以强制进行—搜查: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搜】查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由【司法警察将》其带离?现场;阻碍搜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百二】十七:条  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且指派专—人严密注视搜查【现场:的动:向 【   ?。。。。 第二?百二十?八条 ?。。 进行搜查的人【员,应当遵守纪【律,服从指挥,文明!执法,不得无—故,损坏搜查现》场的:物品,不得擅自扩大!搜查对象和范围对】于查:获的重要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放置、存储地【。点应当拍照》,并且用文字说明】有关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  —   第二百—二十九条《。 , 搜: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笔:录 【 ,  :。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到本辖《区以外?进,行搜查?,检察人员应当携】带搜查证《、工作证以及载有】主要案情、搜查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搜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