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
—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