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节 《勘验、检查》 —    》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   【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 :  :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   【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  :  第二百一十八】条 :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