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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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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九—条 检察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者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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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条 !进行勘验、检—查,:应当持有检察长签】发的勘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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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勘查的情【况应当?写明笔录并制作现场!图,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勘验》。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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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的进行,【但是应?当在解剖通知书上记!明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记明笔录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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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可,以指派?、聘请法医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应当由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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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检察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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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身检查不】得采用?损害被检查人生命、!健康或?贬低:其名誉或人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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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身—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个—人隐私,检察—人员:。应,。当保密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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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检察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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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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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侦查实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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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八!条 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签名》必要时可以对侦查】实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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