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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 : ,第一节? 初 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 :      【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    】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  :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