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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 第一【节 :初 :查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 ?  ?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 《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    —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 ,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 ?   ?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