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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第一节 !初 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     【第,一,百,七十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 , ,      】  :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  ?。    《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 》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