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八章 ! , 》 第一节 初 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 ,。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三条 》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      —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     第】一百八十条 —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