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
—
第一节 —初 查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一百七十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
!。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
?
, ?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
】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
,
《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