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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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初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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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条 ? 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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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 ? 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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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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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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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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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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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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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调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调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调,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调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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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侦查:,,报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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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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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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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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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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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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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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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举报,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举报材料】和,调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答复】举报人必要时可【以,由举报中心》与侦:查部门共同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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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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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属于错告的!,如果对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通报初查结论,澄清!事实
】。 对于属于诬!告,陷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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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一条 初查终【结后:,相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立—案进入侦《查程序的,对—于作:。为诉讼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应当归入侦!查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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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 刑《事诉讼法以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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