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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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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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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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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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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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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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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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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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本《章及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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