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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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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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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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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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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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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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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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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 ?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本章及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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