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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  《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 : :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 ?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 ?   《  第一百五十条 !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本章及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