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强制《措施解除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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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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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决:定解除?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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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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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由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
!。 经审《查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在作出】决定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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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侦【查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有证据和其他材料!的,应当附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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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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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五十条 》 人民检察院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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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适用本章及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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