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逮 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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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
? ? ,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
《。 》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
》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 :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
【 : ?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
》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 —。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
》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
,
【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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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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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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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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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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