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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逮 捕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 :  《       (】。四):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即犯罪嫌】疑人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或者有!一定: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 ,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   】 ,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   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 《 ,   ?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      — ,。。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  :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 , ?  :   ?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 ?    》   ?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    — ,   ?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监视居住的》建议  !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报?请许可手续的—办理由?侦查机关《负责 》 ?   ?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  :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  :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