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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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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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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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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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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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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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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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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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
【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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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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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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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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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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