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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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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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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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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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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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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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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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 ,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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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
, ,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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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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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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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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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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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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