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节 拘 —留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     】。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   ?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  : (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 :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     !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  :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