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拘 留?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 第一百—三十条 《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担任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现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
,
? ,。 : 人民检察》。院拘留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 ,拘留: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立即: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 拘留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拘留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拘留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别—。。按照:本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拘!留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告或者《报请许可
】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 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一,)被拘留人无家【属的;
》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拘留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完毕】
— 侦查—部门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经检察长批准后,!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满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
】
侦查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同时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