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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视】居住
《
】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
》 ?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
?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 ,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
? ? (二)】便于监视、管理【;
】 《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
— :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 ?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
》 ?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
】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 《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