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监视居住
【。
《
: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
?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
《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
?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
,
: ?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
《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
— 》 (二)便—于监视、管理—;
! 》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
【 :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
! ,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
!。 ,。 :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
! ,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
—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
》 , , 《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
【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
》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 ,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