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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视居《住 : : ?   《  第一百零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     —。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 ,    《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       【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  :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 ?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 :。      —  (二)》。便,于监视、管理—; —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    】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 ,      !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  》   ?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 》      — ,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      —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      【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        !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     !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   ?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    《   ?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