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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监视居住 【 ,     第!一百零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     —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 《       【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        】(二)便于监视、管!理; 》   》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   【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     !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       !。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 ,    — ,。  :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 》  :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      —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    》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 :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    《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