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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监】视居:住 !    第一百零九!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  :   ?。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 ,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    前》款,第三项中《的扶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和—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以及配偶、兄弟姐妹!之间的相互扶养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     第】一百:一十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对【于犯罪嫌疑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   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市、县》内工作、生活的合】。。法居所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碍侦查》: 《 , :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二)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       (】三)可能导致同案犯!逃避侦查《的,; 【    《    《(,四)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面临人身!危险的; 【      】   (五》)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       (】六)可能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等?实施:。。打击报复的 !     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   ! , ,    (二)【便,。于监视、管理—; 》      【   (三)—能够保证办案—安全 】。    《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   需要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审查 《 :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将:不予:批准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自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之日!起每二?个月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没【有必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不再具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应当?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原因【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向检察长报告,【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无》法通:。。知,包括以下情形: ! ,       !  (一)被—监视居住《人无家?属的; 》      !   (二》)与其家属》无法取得联系—的; 【     》。    (三—)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    ! 第一百一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批准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监:视居住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商请】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在侦查期间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对其】通,信进:行监控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     对—于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案件,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 对于人民法院因】被告人无《固定住处《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依?法对:决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提:出控:告或者举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报送或者!移,。。送本:。。规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承担—监督职责《的部门办理 !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提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书和相关案【件材料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   《      (一)!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的;【 : 《 , ,  :   ? (二)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批准手!续的; 《 》  : ,     (三)在!决定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  ?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依: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下列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         !(二)?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 ?   ?   ? ,。 ,(三)?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 》   ?     (四【)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   ? ,     (五【)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 ,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提出》控,告的,?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处理  !   第一百二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     》  :(二:)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  — ,      —。(三)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二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