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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保候审 — ?  》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   【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 ,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   ?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 ? :    第》八,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  第八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 ?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 ,     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九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  第九十》。五条 ?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六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 ,   》 , 第九十七条 【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     第【。九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 :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    》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 , ,  :。  :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    第一百【零三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零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 , ,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零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