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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取?。保候审? 】    第八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  》。  : 第:八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 ,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   》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 :    第八—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 ,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九十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   —  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 ,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     —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六《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第九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  ?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  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 ?    《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      —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   第一百零三】条 :。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零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零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