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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取保候审 —    ! 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   ?  第八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   —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 ,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  :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   ?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  :第八十八《条 :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九十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     第九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  《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 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     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六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    】。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 ,  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 ,      !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 :。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  《   第一百零三】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第一百零四》条 :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 : ?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   第一百零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