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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取保候?审, 《。 《    《第八:。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     【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        !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      !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 , 《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    【。 第八十《五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   第八十六【条,  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  】。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 】 : :。     》    (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      —   (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   ?   ?   (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  !   第八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  【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保,证人履行《以下义务《: 《 :     》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    《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     】。保证人保证承—担上述义务后,应】当在取保《候审: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第九!十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一千【元以上的保证金,】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责令?交纳五百元以上【的保证金《 , 》    《第九十一条 —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载明取保候审的期!间,、担:保方式、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  :   人民检察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具体情况》等,有针对性地责】令其: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 ?       【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    【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  :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    第九十【四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银,行出具的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与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   》  第九十》五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六条 】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 :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第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保证!人没有?。履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的义务,应当通!知,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保证人作出罚款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决定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提出没收!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意见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   —。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提出保证人—的程序适用本规【则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累计《计算 《 ,。   》  对犯罪》嫌疑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办理监视居》住手续,《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条《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   (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  : ,   (《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      —  (?四)对被害人、证人!。、举报?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 】       !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    《   (二)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        】 (三)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   —   ?   (四)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严—重妨: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 :   》  :需要对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    》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   【  第?一百零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 :     第一百!零,。三条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 《    第一百零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   【  第?一百零五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   第一》百,零六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 ,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审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法定期限届满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