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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第》。一节 拘 传 【。 》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第八十二条 】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