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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 ,第一节 《。。拘 传 !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   ?第八十条 》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    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