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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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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拘: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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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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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第七十》九条 ?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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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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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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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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