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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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拘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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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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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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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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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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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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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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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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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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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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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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