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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拘 传 【 :。  ?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