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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拘 传 】 ,。 :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条 :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  :  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