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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 第一节 拘— 传 】 :。    第七—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 ?     》第七十九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 ,   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 ,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