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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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拘 传【
】 第七十【。。八条 ?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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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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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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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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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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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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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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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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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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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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