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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证 据— ,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 : ?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   ?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 《    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 : :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 ,  :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   ?。第六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 《     》第六:十八条 《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     》   ?(二)询问》办案人?员; 】     》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        ! (: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   》。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 ? ,       【。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 】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 ,    》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    《  :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 ,    —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   ?  第七十四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   ? 第七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 :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     第七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  ?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  :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 ,    《   ?(二)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 ,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  :   ?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 】。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 : :     第—七,十七条 《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