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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证: 据 !     第六【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活动中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以证据为根】据 :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时,!应当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并运用证》。据加:以证明 —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都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 :。  :  : ,第六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是:否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或者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应当?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 ,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材料,应【当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  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组织?。属于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 》     》第六十?五条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     》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  《   第六》十六条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  对?侦查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 ? ,    本》。条第一款《中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不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已经移送审查起诉】的,,可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 :    第六—十八:条  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  :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对于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机关 】    第六十九】条,  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必【要时,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可以派员】参加 》 ?    第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 ,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   —      (二)!询问办案人员; ! ?       【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 ?  :       (】四):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 》 ,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 :        】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第七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根据!查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 【     》办案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经调查核实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随案《移送 】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需—要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提出明确【。要求 ?     !经审查,认为非法取!证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  ?   第七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说明说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侦查?人员签名 》 》。    第七十三条!  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      —  (一)》认,。为,讯问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 《 :  :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   《   ? ,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或者翻供,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 !。 ,。 :  :      — (四?)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     第七十四!。条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审前供述系非】法取得,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    》 第:。七十五条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公诉人可以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 —     》需要播放的》讯问录音、》。录像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含《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的,公诉人应当】建议:在法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侦查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范围内播放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等内容,人民!检察院对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内容:作技:术处理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作出说明 【 ,    》 ,第,七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人民检察院请求保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审【查,对?于确:实存在人《身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人民】检察院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主?。动采取保护》措施 ?    】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 : :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         !(二)建议法—庭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 《     》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      —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 , ,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 : , , , 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 》    — 人:民检察?院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 ,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 ! ,     第七十七!条  证人》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给?予补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