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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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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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三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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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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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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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 (二)人—民陪审员《;
! : ?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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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 》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
—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
? :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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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
?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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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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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 《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
?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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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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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 , 第四?十八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 ,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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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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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九条: ,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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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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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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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
: : ,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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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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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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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 : , ,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
: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
, 》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
《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 : 《。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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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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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
: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