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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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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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
】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 (二)》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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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
》 》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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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
?。。 》。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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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
》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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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
: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 , 第:四十条 《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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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四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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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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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
《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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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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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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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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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
《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
》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第五十【二条: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
》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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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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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
第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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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
: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
— ,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
,
!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 ?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 》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
!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 ?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
!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 ?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
,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
? 第六十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 (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
: ?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