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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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 ,。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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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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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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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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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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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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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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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 第三十》九条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
?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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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第四十条 !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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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 《第四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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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第】四十六条《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
:。。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 :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 第四十八条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
—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 , —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
,
】 ,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 《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
—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
?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
》 : , ,第五十条 》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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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
《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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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 第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五》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
,
: ,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 :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
【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
》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
—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 : ,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
?。 ? ,。。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