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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 ,  》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  :。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    —。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 《。 ,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二)人民《陪审员; 》 》       【。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 :       !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      】。。 ,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 》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 第四十三条 【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   ?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 ,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     第—四十八?。条, ,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 《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        】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      】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 ,。 ,    — 第四十九条 【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     第!五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 第五十二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    【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  第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七条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  《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   ?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      —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    —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      (【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