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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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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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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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
》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
】
《
: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
《 —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
,
,
】 (二)》人民陪审员;
!
【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
—。 , ,。 : :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
】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
,
!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
?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
,。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 :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
《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 第《四十三条 》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
, ,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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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 —。 (?。一)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 , 第四十六条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
人—。民检:察院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
—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
: :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
!第四十八《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 (一《)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
— (二)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的;
! : 《 (三《)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
【。 (四)】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
第四【。十九条?。 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因公诉部《。门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人说明,并安【排辩护人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公,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 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人民检察院只—收,取必需的《工本费?用对:于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费用】,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者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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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经审【查,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已收集并—且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应当予以调取;!认为辩护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的,】应,当决:定不予调取并向辩】护人说明理由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辩护:。人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一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
【第五十二条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移送公诉!部,。门办理
! 《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 第》五十三条 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通知辩—护,律师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五十四《条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 第五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
,
,
? 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
?
, , 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第五十六—条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 :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五十七条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 , (一)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
: (!二)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
:
:
》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 (四)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
【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 ?。 (八)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
】 》(九)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
《 (十)!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
,
! , (十一)》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十!。三,)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 (十五】)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监所?检察部门应当接收并!依,。法办:理;:。控,告检察部门收到申】诉或者控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 , 第五十八【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
?。 第五》十九条 辩—护律师?告知人民检察—院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员?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并【立,即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
】
?
,
第六【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辩护人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或者: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一)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辩护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或者【。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
—。 (】二)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得指》。。定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 ?辩护人是律师的,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侦查的?同时:书面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