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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 , 》    第二十条 !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   第二十四条 !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