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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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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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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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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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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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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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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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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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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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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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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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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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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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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