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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 :   ? 第二?十条: ,。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第三十二条 【。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