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
】 ,第,二十条 《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
第二十】五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二: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二十八!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
】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