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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死!刑执行?监督 —   — ,。 第六?百四十七条 —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在被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临,场监督?   】  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承担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监狱的检察人!员,应当予?以协助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情况 — 》    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 【。    第六百【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判决书、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移送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 ,    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审是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死刑判—决书、裁定书副【本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 :    人民—检,察院收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临场【监督:通知后应当》查明同级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执行死刑】的,命,令  】。   第六百—四十九?条  执《行死刑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死刑复核监督!的部门? 》   ?   ?。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    】    《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    】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   ?  :  :  (?四)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        】 (五?)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        】 (六)罪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 ?。        】(七)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 【 ,    【 ,在执行死刑》活动中发现人—民法院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五?十条  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    《    《(,一,),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条件的监狱是—否及时?提出减刑建议—提请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裁?定;  !     》  (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监狱是否【依法侦查和移送【起诉;罪犯确系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是否【依法核准或者裁【。定执行?死刑 【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的由罪犯服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刑不?当的应当依照—本规则第六百三【十九:条、第?六百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仍】然予:以减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