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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 —。 , ,    【 ,第六: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一)执行立案活【动违法的; 】 ,       】  (二)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违法的; 】 :        (!三)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违,法的; ! ,。 ,      (【四)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应当执行而不!执行的; — :        ! (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 ,     (六)刑!事裁判?。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后未依法返还或者】赔偿的; !。    《   ? , (七)《执行的财产未依法】上缴国?库,的; ?  —       (】八):其他违法情形 】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     第】六百: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员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等妨碍执行【情形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及时查!封,、扣押、《。冻结  !。   公《安机关?不依法向人》民法院移《送,涉案财物、相—关清单、照片和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处置等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