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区矫《。正监督
!
》。 第六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在交付、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
: 】(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后社区矫》正机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
】 , , (二)—违,。反法律规定批准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矫正对—象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的;!
:
— (三】)没:。有依法监督》管理而导致社区矫正!对象脱管的》;,
《
,
【 (四《),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禁止《令未依法《予以警告《、未提请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
! (五)对社区矫正!对象有殴《打、:体罚、虐待、—侮辱人格、强迫【其参加超时间—或者超体力社区服务!等侵:犯其合法权利行【为的;
】
? (六】)未依法办》理,。解除、终止社区矫正!的;
》
【 《。(七)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社!区矫正机构》未,依法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建议或者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的;:
— 》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未依—法作出裁定、决定】或,者未依法送达的;
!
,
】 ? (:三)公安机》关未依法将罪犯送】交看守所《、监狱或者看守所、!监,狱未依法收监执行】的,;
【 (!四,)公安机关未依法对!在,逃的罪犯实施追捕的!;
《
》。 (【五,)其他违《法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