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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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一)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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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请、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或—。者对于?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没】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开具!的证明文件》的;
! 【。(三)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没有同》时将书面《意见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的《;
! (四】)罪犯被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未依法交付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行社区》矫,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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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没有依?法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
》
【 ? (六)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没有依法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
》
】 (七)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应】当收监执行而—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
》。 》(八:)人:民法:院,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后监狱、看守!所未:及时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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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欺骗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罪犯监!狱、看守所》未建议人民法院【将其: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或者对罪【犯执行刑期计算的】建议违法、不当的】;
【 《 (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未及!时办理?释放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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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其他违法情》形,
》
? 第?六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抄送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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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
】 (—一)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 《 (二)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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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 》 (四)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
: 《 ?(五)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
【
, — (六)》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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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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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
第六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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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四:条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而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或者建!。议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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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十】日,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执行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
】第六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等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将不符!合减刑、假释法定】条件的?罪犯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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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对依法【应当减刑、假—释的罪犯不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
】
— ? : (?三)提请对罪—犯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完备的合【法手续的;
】
! (四)提请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 (五!)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
?
【。 《 (六)其他违法情!形
【 《第六:百三十七条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意见
!
? 《第六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 , (一】)被减刑、假—释,的罪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罪犯减《刑的减刑《幅度、?。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罪犯被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二,)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
! (四)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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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第—六百四?十条 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意见由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
—。 《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六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提出纠】。正意见后应当—监,督人民法院是—否,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监督】重,新作出?的裁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最终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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