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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  》   第《五百八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    》 第五百八》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 ,。    《    《 (一)《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或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     》 ,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 《 ,。         !(,三)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 — ,。        】 (四)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  :    (五)【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禁止令《、限制?减刑等错误的; ! ?      —   (六)—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 ?     第五【。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     】第五百?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第一审【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   】  第五《百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 , 第五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经:审,查认为应当抗诉的】。适用本规则》第五百八十四—条至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收到判决书五日以!后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受理 !     第五百】八,十九条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听取意见后!仍,然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支—持或者?部分:支持:抗诉意见的》可以变更、》。补充抗诉理由及【时制:作支持抗诉意见书】。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    】 第五百九十—条 :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重新审判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   !  第?五百九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     —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    【   ?  (?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       【 (四)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 (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 :      】   (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     】    《(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 ,。 :  :  :。    (八—)量:刑,明显不当的; 】    【     (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    》 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  ?  :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参照本规则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   ?。 第:五百九十二》条  对《于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提请抗诉《的,一般应当在收到生效!判决、裁定后三【个月以内提出—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第五百九十四—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两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且省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复查的如果—。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再】复查但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判决、裁》定有其?他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   《  第五《百九: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决定 【 ,   ?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第五百九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复!。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在【十日以内通知申诉】人 ?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 :。  《   第五》百九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第五百《九,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 第五百《九十九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第六百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参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     【第六:百零: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监督适用本节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