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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 ,   《  第五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      —  :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   ?   ?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        !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 ?   ?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    (七—)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  》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     》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       【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 :  :   ?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 , ,        !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 :        !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     》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    第五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