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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审判活动监!。督 —   》  第五《。百七十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 ,      —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   【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 ,    《   ?  (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 ,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   ?      (【五)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 ,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 《       【  (七)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     !  : , (八)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   ? ,  :   ?(九)?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        】 (十)《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     !    (十一【),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    (十三【。。)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 ,  :   ?  (十四)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        】。 (十?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     》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  第五百七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第五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