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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侦【查,活动监督 !     第】五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  :   ?。(一)?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     】  :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或者未在法定羁】押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 【。    》    《 (三)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 ,  :   ?   (《四)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 ? , ,        】(五)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或者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  :  (?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   》      (【。七)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鉴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规定的》; 《    —   ?  (八)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      】   (九)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  ?   ?    《(十)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  —       【(十一)《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       【。 (十二)依法【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     【    (十三)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  》   ?。 ,   (《十四)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      —  : (十五)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出具?说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而不出具》、不提供《的; ? 《         !(十六)侦查活动】中的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   —  第五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已涉嫌犯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     第—五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违法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