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十三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 :       !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 :。   》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 ?   ?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   【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 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   — ,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 , ,。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