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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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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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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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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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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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 ?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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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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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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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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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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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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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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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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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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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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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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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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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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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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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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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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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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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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