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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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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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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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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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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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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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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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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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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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 :。第五:百五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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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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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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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五条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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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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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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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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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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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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