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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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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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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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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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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
《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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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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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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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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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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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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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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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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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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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六条 《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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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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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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