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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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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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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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
》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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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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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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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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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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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
? :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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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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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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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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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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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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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 : 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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