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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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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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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 》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
: ?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
《
?。 第五百五—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
? :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五百五十》四条 ?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
》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
》 : 第五百》五,十六条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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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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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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