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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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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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百五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情形的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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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对【于涉嫌违法的事实】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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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
!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
】 (三)询问!办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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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询问【在场:人,员或者其《他可:能知情的人员—;
【。 , (五!),听取申诉人或者控告!人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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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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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调,取、查?询、复制相关—登记表册、法律文】书、:体检记录及案卷材】料等;
】
!(八)调《取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及相关录音—、,录像:或其他视听》资料;
】
【 (九《)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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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 ? 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过程中不得限制被!调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
《
: 第》五百五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经检察长决定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违法情形经【检察长决定向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申诉!人、控告人的—调查核实和纠正【。违法情况应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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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监督落实!被监:督单位在纠正违法】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回复—。纠正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督促》回复经?督促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复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纠—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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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四条 — 被监督单》位对纠正意》。见申请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监督单位的—书面意?见后七日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通,知申请复查的单【位经:过复查认为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认为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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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通【报被监?督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并建议其督促被】监督单位予以纠正】;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错误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及,时向被监督》单位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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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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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案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可以直接监—督,。纠正
】。 :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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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五十六条】 , 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和审查办理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后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审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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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办理的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申诉经审【查认为需要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的应!当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理由并在收到】理由说明后》十五: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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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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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司?法机关对申》诉,、控告的《处理不正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处理正确的!书面:答复申诉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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