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   ?  第五《百三十四条》 ,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 《。     第—五百:三十五条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  》    《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 , ,   ?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     》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      】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    】 ,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    — ,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   —   ?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 :    《   ?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 , ,  ? , ,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 :    《    (一)【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 《   ?。     (二【)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  — ,   ?   (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 ,   ?      —(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 《         !(五)?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     【第五百三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第五—。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        !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    《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  :   ?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        !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       】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不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采取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一】。)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      】 ,。  (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 】    】。。   ?  (三)未—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 —         !(四)未《经,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直!接,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的?;   !。    《  (五)》。未会见被申》请人的; ! ,       【 (六)被申请【人、被告人要—求出庭且具备出庭】条件未准许其—出庭的?; 》     —。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  —      —。 (八)收》到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书!面纠正意见后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       【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不当的;— :      !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 , 第五百四》十六条 《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 】 ?   《  :。  :  (?二)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 , ,。   (三)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 ?       【  (四)据以【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    《 (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回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 ? 《      —   (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决定的 —  《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议申请后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