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
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于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已经达到犯【罪程度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的—监督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
?
》 第五—百三十?五条 ? 强制医疗》的申请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提【出
》
《 第五百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强制医疗》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涉案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户籍地《、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情况及】。处所等;
】
《 —(二)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
— (三!)案由?及案件来源;
!。
【。。 ? (:四)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包括《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及相:关证据情况》;
—
? (五】)涉案?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依据包括有关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材】料;
》
—。 : (六)涉【案精神?病人: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七)【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应当查明—
【 :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
《 (二】)涉案精《神病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
】 (三)涉》案,精神病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的:事实;?
?
】 ?(四)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涉—案精神病《人是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
: — , (五)《涉案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
:
— (六)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
,。
】 :。 (七)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
:
》 ? (八)采取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是否适当
!
》 第五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 , , (一)】会见涉?案精神病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
【
《 ? (二【。)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
:
》 , (三】)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情况;
】
【 ,。 (四—),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
】 : ? (五)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
【
:
第五!百三十?九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书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查》
— 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的—时间不计入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
— 第五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
—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
:
: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第】五百四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
!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的;
】
!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
!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或—者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规范要】求,的,;
】 《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
,
?
—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
》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
— 第五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不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采取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 认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而未采取】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
,
?
第五百四!十三条 》。在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经鉴定系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
》 ,第五百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强?制医疗案《件审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未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
!
》 , 《 (二)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
】。 — (?三)未组《。成合议庭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
《
,
,
! (:四)未?经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直接【作出不?开庭审?理决定的《;
! —(五)未会见被【申请人的;
】
! (六)被申【请人、被告》。人要求出庭且具备】出庭条?件未准?许其出庭的;
!
— ?。 (?七)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
:
:
《 : , (八《)收到?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的书面纠正》。意见后未《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
— 》 , (九)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不当的;
】
,
?
】 (:十)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 第五百四—十六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强制医疗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记录在案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第五百》四,。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决—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
,
【 (一)据以【作出决定《的事实不清或者确】有错误的《;
:
【 《 (二)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
! 《(三)据以作—出决定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
】 (四)【据以作出决定—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 (五)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予以驳回《的或:者不:应当决定强制医疗】而决定强制医疗的;!
?
《 (六!)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和决定的!
— 第五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审中发表》意见
?
【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和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当—或,。者未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
—第五: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复议申—。请后未组成合—议庭审理或者未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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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法院【批准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实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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