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第四】百三十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
,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
: :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