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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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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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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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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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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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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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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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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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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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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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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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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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 第四百》三十五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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