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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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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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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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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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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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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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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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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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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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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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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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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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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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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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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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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