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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 ? ,。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 :    第四百【三十四?条, ,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