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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   ?   ?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     第四】百三十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      】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 : ,        】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  :  : 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 ?     》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 第四百三十—六,条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