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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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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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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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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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一—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
》 《。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 《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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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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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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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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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二条! 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百》。三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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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百—。三十四条 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以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在确认被告》人庭前收到》起诉书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可以简【化,宣读起诉书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和出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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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情》况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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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三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建议法庭!按照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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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百三【十六条 《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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