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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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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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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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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移送起】诉的: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对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在执行拘】留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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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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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本节《未规定的适用本规】则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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