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逮 捕
—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 ? :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 》 ,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
: ? ?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 —。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
: ?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 ?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
,
【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
》 : 《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
】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
!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 —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
】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
《 ?。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
》 , : 《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
,
— :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
—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
:
【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
《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
!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
?
】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
!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
,
《。 :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
: 《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
】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
】 ,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
】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 ,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
】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
— :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
!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
【 《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
《 》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
— :。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