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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节 逮! ,捕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   ?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     》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       【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      !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     】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     》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 :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       ! ,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     !  :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 《       【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  ?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 :     — ,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    】    《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  :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 ?   《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       (一!。)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 《       【 (:二)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     】   ? (三)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       【(四)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   ?      (一】)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 (:二):。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       (三!。。)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   》      (四)!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  —       (一!)着手准《备,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     【    《(二)?曾经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 !      】   (三)有自】杀,、自残或《者逃跑的意思表示】的;: ? ?    《。。    (》四)曾经以暴力、】威胁手段抗拒抓【捕的; 】   ?  :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情形】 —。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 【     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依照—。本,规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 ?。      【  : (一)《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 —        (!二)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 ?     —    (三)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   】  第一百三—十九:条 :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 ,   ?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       【 ,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   【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 ,  》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   》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       【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 《    《    《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