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拘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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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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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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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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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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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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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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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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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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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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