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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拘 :留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    】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 《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