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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拘 —留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     】   ?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拘留决—定,后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 : , ,。   ?  无法通知的【应当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逮捕手《续;决定不予—逮,。捕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民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接受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