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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 第一节 【拘, 传 — ,。     第】八,十一条 《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 ,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