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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 : 第一节【 拘 传《 》   》 ,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   【  第八十》二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  —  :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 :   ? ,第八十三条  【拘传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签名或者】盖章并捺指印—然后立即讯》问拘传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   【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  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    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  ?   第八十—五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 《    在拘传期】间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