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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   第二十八【条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  :   第二十九条 !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   【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第三十?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  第三十五条 】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    【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