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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 ,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第!。二十八条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  《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