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回 避—。
!。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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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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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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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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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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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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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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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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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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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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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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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 , ,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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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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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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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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