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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回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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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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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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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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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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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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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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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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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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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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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五条 】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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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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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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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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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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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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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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