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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回 避 》 —    第二十四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   —  第二十五条 】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 《    —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人员—的姓名、职务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七条 》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的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    《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认为检察【人员: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 ,   第二十八【条,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法庭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回避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当庭】驳回 ? ? : ,   第二十九条 !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 :     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向公安】机,关提:出后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  :  第?三十一条  —检察长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 ,  :  其他《检察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第三十二条 —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   第《三十四条 》 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和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     第【三,十五条  》参加过同一案—件侦查的人员—不得承办该案—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参,加自行补充侦查的】人员:除外 《     】第三十六条》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长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被决定回避的其!他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