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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 辖 】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第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  ?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 《    《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 :  :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    【 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  —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     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     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 , :    《 第二十一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   》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 《 , ,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  —   ?。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        】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 , ,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