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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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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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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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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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要:求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对《于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辖区内《与刑事执行活动有】关的犯罪《线索可以交由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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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立案侦—查也可以将》犯罪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第十五条 对本!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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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 , ?第十六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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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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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沟通认!为,全案:由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和相:应职务?。犯罪线索一并—移送监察机关—;,认为由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察机关!管辖的相应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对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犯罪—案件继续侦查—
— 《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沟通》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沟通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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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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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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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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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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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 对于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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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辖有!争,议的:案件;
! — , ,(,。。二)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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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需要:集,中管:。辖的特定类》。型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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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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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案件的审】查,起,诉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对前款第》三,。项案件的审查逮【捕指定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与相应的公【安机关?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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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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