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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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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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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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 ,。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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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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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 第五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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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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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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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 : ,。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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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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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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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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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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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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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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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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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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