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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通 则《 ?    】 第一条 》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 ?     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  ?  :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   》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 》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    —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     第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     第十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  :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   第十一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