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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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尊:。重,和,保障人权既要—追诉犯罪也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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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作!出决定并依照—规定承担《相应司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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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办案事【项检察?长可以?自行决?定也可以委托检察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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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则》对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办案事项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本规?则的规定本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制定有!关规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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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由检察!长签发;属》于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检察—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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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应当向《检察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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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一名检】察官独任《办理也可以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办—案组办?理,。由,。。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检察长应!当指定一名检察【官担任主办检察【官组织、《指,挥办案组办理案件】
!。 检察官办理—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辅助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检察辅助】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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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在刑事诉讼】中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 业务》。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事《项和需要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应当先由业务—机构负责人审核【业务机构《。负,责人可以主持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也可以直】接报请?检察长决定或—者向检察长》报告
! 第七》。条 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复核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应当》书面提?出意见?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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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同一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负》责但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人】民检:察院管辖或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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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履行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职《责的:办案:。部门本规则中—统称为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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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被调用的】检察官可以代表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履行出庭支—持公:诉等:各项检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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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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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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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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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各个诉讼环节】都应当做好认罪【认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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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依照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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