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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案,  !   第十一条 】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    【 第:。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 《       【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  》  :。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   ?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 :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