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立案 】 , :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    】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    《 ,  :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       【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        !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   《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 :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     第【十,五条 ?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