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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查 【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 ,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 ,    —  :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 :      —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 ?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 ,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   》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 ,  :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  —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 《  :   ?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