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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审!查 】。  :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 ? ,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   》  第十七条 【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   》     》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 : : ,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 : ,。 :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 :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 , ,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  ?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    】。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     —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       【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 ,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 ,   ? ,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 》   ?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 : ,    《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     】。   ?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    】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 ,      !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 : ?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    【  : ,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 ,     》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