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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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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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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第,八条: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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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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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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