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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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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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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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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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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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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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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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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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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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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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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