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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  —  : 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