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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 :  ? ,  第?。。四条 ?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