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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