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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 《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十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