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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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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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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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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