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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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
?
第七条 !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
: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十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