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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受理【 :。   】。。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 :。  ?   ?   ?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 ?  :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  》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   ?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      !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  》    《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   ?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    —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     —第,八条: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  :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 :        】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 , :       【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       【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  ?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 ,